《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正式发布
发布者:qhqgs 发布时间:2022-10-12 10:37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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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近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起草的《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下称《条例》)通过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立足当前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着眼于优化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积极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转型难、权益保护难等突出问题,重点对上位法中原则性条款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了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共7章43条,重点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服务保障、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一是机制建设更加完善。针对目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二是措施政策更加灵活。为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条例》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基金和续贷周转资金池的设立、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会商机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等一系列融资促进措施。

    三是创业创新更加突出。为更好引导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政策,建立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孵化机构发展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四是服务举措更加完备。为更好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新创业、人员培训、对外合作等公益性服务,并对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救济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五是权益保护更加系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依法纳入失信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六是保障落实更加有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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